河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 河北省水利廳關于印發(fā)《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》的通知
各市(含定州、辛集市)、縣(市、區(qū))財政局、稅務局、水利(水務)局,雄安新區(qū)改革發(fā)展局、稅務局、建設和交通管理局:
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、三中全會精神以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》有關規(guī)定,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,促進水資源節(jié)約集約安全利用,根據(jù)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水利部關于印發(fā)〈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〉的通知》(財稅〔2024〕28號),結合我省實際,我們制定了《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》,經省政府同意,現(xiàn)予印發(fā),請認真貫徹執(zhí)行。
河北省財政廳 國家稅務總局 河北省稅務局
河北省水利廳
2024年12月1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