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》解讀
一、相關背景
2024年10月12日,財政部、稅務總局、水利部印發(fā)《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》(以下簡稱國家辦法),自今年12月1日起全國實施。我省是前期試點省份,目前執(zhí)行的是2016年以省政府名義印發(fā)的《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》,對照國家最新要求,我廳會同省稅務局、省水利廳對我省現行的相關稅目稅額等稅制要素進行了調整完善,形成了新的《河北省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》(以下簡稱我省辦法)。
二、主要調整內容
(一)調整部分稅目稅額。以沿用原有稅目稅額為主,國家辦法有不同要求的,主要按照稅負平移的原則調整稅目稅額。
(二)增加一項優(yōu)惠政策。在我省辦法中增加“對工業(yè)用水達到國家定額先進值的企業(yè)減征20%的水資源稅”優(yōu)惠政策的表述。
(三)調整納稅人納稅申報地。明確納稅人應當向取水口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資源稅。
(四)確定公共供水管網合理漏損率。結合我省實際,明確公共供水企業(yè)管網合理漏損率為12%。
三、執(zhí)行期限
我省辦法由河北省財政廳會同國家稅務總局河北省稅務局、河北省水利廳負責解釋,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。